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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個人私密案件

現實生活中往往有著無法公開又需要立即處理的案件,更何況加害人還是自己的配偶!


民法1052條第一項10大過失要件中最常見的是第二款與人通姦(外遇)和第三款不堪同居之虐待(家暴傷害),而這二點也是最有利來進行訴訟離婚的。

 

但你有辦法蒐集到對你有利的證據嗎?尤其是外遇抓姦的,這難度是當事人無法親自做到的,除非配偶笨到自留影片或行車紀錄器讓你當鐵證,但也要那配偶夠笨才行,台灣的法律規定很嚴格,要證明通姦罪還要性器官結合等。


一般當事人自己蒐證只會讓事情更糟,而警察及律師也根本不會幫你,更無法幫你跟蹤或調查配偶狀況,不管多大牌的律師都會要你自行蒐集證據,你可以自行想想如何做才可以讓自己不會遺憾。法律保障的是夫妻雙方的權利,不是保護不在乎自己權利的笨蛋。


假若有人願意替你跟蹤調查配偶行蹤,有確認到配偶在不對的時間去了不應詃去的場所,如別人家過夜、汽車旅館或賓館,我會陪同律師、警察與你一同去警察局談和解,要不要告配偶或第三者決定權在你,回到原點:你要的是什麼?要離婚?要小孩監護?要夫妻財產協議?又或者是不離婚單純要精神慰撫金,或是請配偶簽下切結書?

 

如果你希望通姦罪能成立,不管你抓姦的目的是要離婚、不離婚、要搶小孩監護權、要房子或是希望人生重新開始,這些都是你的選擇。

 

切記:蒐證期間務必要儘量蒐集並掌握更充分的證據,這段過程一定是痛苦的,務必請不動聲色沉住氣,謹慎為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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